1.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所确定及派生的民商事诉讼、仲裁代理业务
2.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》所确定及派生的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代理业务
3.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《民事诉讼法》等程序法授权律师执业的业务
4. 涉外诉讼、仲裁业务(含港澳台)
5. 司法保全及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(包括外国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)
6. 法律顾问业务
7. 法律、法规未禁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任何法律业务